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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 題
1. 依實務見解,經稽徵機關在公告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後,再寄發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命汽車所有人繳納之行為,是屬於何者?
- A 觀念通知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指導
- D 事實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寄出一份文件給民眾時,如果這份文件不僅僅是在「提供資訊」或「提醒事實」,而是明確地要求該民眾必須在期限內承擔某種義務,進而改變了民眾原本的法律狀態,這類具有「決定性」與「約束力」的對外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會如何歸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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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行為的法律性質,顯見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核心概念的掌握相當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
在行政法學理中,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處分,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對人民產生了具體的法律效果。雖然機關先前已有公告開徵,但隨後寄發給個人的繳納通知書,本質上是針對「特定人」所做的具體要求,並且明確產生了「命其履行給付義務」的法律負擔。這種具有「命繳納」色彩的公權力行為,並非單純的資訊傳達,而是直接影響了納稅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完全符合行政處分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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