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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0 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將彰化縣某工廠用地公告劃定為污染場址,此項「公告」性質屬於?
  • A 觀念通知
  • B 法規命令
  • C 行政處分
  • D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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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針對某個「特定的地點」做出正式決定,且這個決定會直接讓該地的所有權人產生法律上的限制(例如必須花錢清理、不能隨意處分土地)時,這種行為在性質上,比較像是在傳遞訊息、在制定一項全國通用的規則,還是更像是一個針對特定案件所下的法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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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這項「公告」的法律性質,說明你對於行政處分的核心要素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行政法考科中極具鑑別度,關鍵點就在於如何區分「形式上的名稱」與「實質上的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的具體性與法效性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在本題中,環保署將「特定工廠用地」劃定為污染場址,這並非對不特定大眾發布的一般性規則,而是針對該筆土地權利人產生的具體法律約束(例如限制土地移轉、負擔整治義務等)。因此,這項公告雖然形式上稱為公告,但實質上具備了處分性,直接改變了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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