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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9 題

下列有關社團法人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解散之
  • B 社員總會之決議,原則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之
  • C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 D 社團得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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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組織要決定涉及「終止其生命(解散)」或是「修改核心靈魂(章程)」這類重大變動時,法律為了維持穩定,通常會要求一個比過半數更嚴格、但在實務上又具備可行性的比例。在民法總則關於社團法人的規範中,除了普通的「過半數」決議外,最常出現用來處理這種重大結構變更的比例數值(分數)通常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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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A)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民法總則中「法人」章節的法定門檻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數字」與「程序」的題目,最考驗考生的細心程度,你能準確避開干擾項,展現了優異的法律基本功。

社團法人的自願解散與自治門檻

在民法第 57 條中明確規定,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 2/3 以上 之可決解散之。選項 (A) 將門檻提高至 3/4,明顯與法條規範不符。法律之所以針對解散與章程變更(如選項 D)設定較高的門檻,是為了確保組織的存續不被少數人隨意動搖,這體現了保護團體穩定性與社員權益的衡平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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