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0 題
有關農田水利會,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應屬公法關係
(B)農田水利會並非自治團體,未擁有自治權限
(C)水利小組成員間,對於管理、使用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所生之爭執,屬於私權性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D)凡在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均為農田水利會之當然會員
(A)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應屬公法關係
(B)農田水利會並非自治團體,未擁有自治權限
(C)水利小組成員間,對於管理、使用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所生之爭執,屬於私權性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D)凡在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均為農田水利會之當然會員
- A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應屬公法關係
- B 農田水利會並非自治團體,未擁有自治權限
- C 水利小組成員間,對於管理、使用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所生之爭執,屬於私權性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 D 凡在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均為農田水利會之當然會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一個組織「公法人」的地位,而不是單純將其視為一般的政府行政機關時,通常是為了讓該組織在處理特定區域的事務(例如水資源管理)時,能擁有何種程度的自主權?如果一個團體需要管理內部成員的權利義務,它是否應該具備制定規章或自我管理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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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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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陳述錯誤,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公法人的組織性質與法律地位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是不容易混淆的觀念。
農田水利會的法律性質與自治權
農田水利會在本質上被定位為「公法人」。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13 號及第 628 號解釋的意旨,農田水利會是為了達成國家水利事業目標,而在特定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律主體。既然作為公法人,它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便擁有處理其內部事務與成員權利義務關係的自治權限。因此,選項 (B) 認為其「並非自治團體且未擁有自治權限」的說法,在法理上顯然是錯誤的,這正是本題的關鍵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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