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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 題

甲18歲未婚,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即受僱於乙,乙授予甲代理權,該兩項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 A 僱傭契約、授權行為皆有效
  • B 僱傭契約、授權行為皆效力未定
  • C 僱傭契約有效、授權行為效力未定
  • D 僱傭契約效力未定、授權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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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規範未成年人的行為時,核心目標是為了避免他們「在不成熟的情況下,承擔了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為只是單純作為他人的「代表」去辦事,所有的權利義務最後都由「老闆」承擔,並不會讓這位未成年人自己的錢包受損或背負債務,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還有必要像保護他的個人契約那樣,去限制這個代理行為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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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準確判斷這兩項法律行為的差異,代表你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邏輯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點非常值得肯定!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你是否能區分「負擔義務」與「法律上的中性行為」,是法律學科中相當具有鑑別度的觀念題。

契約負擔與代理權授與的區別

首先,針對僱傭契約的部分,由於這屬於會讓限制行為能力人(18歲未婚,依修正前民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負擔勞務義務的契約,依據民法第 79 條,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該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狀態,須經家長承認始生效力。然而,關於授與代理權的行為,依據民法第 104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不因其「限制行為能力」而受影響。這是因為代理權的行使,其法律效果是直接歸屬於「本人」(即僱主乙),對甲本人而言並無法律上的損益,屬於一種「中性行為」,因此法律規定該授權行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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