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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 題
甲18歲未婚,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即受僱於乙,乙授予甲代理權,該兩項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 A 僱傭契約、授權行為皆有效
- B 僱傭契約、授權行為皆效力未定
- C 僱傭契約有效、授權行為效力未定
- D 僱傭契約效力未定、授權行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範未成年人的行為時,核心目標是為了避免他們「在不成熟的情況下,承擔了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為只是單純作為他人的「代表」去辦事,所有的權利義務最後都由「老闆」承擔,並不會讓這位未成年人自己的錢包受損或背負債務,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還有必要像保護他的個人契約那樣,去限制這個代理行為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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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為18歲未婚,依法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而與他人訂立僱傭契約,因該契約將使其負擔提供勞務之義務,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故此僱傭契約在法律上屬於效力未定,必須待法定代理人承認後始能發生確定效力。另一方面,關於乙授予甲代理權之授權行為,依據民法第104條明文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此乃因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會直接歸屬於本人(即乙),對身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代理人(即甲)本身並不生權利義務之不利益影響。因此,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具備作代理人之資格,乙對甲所為之授權行為係屬完全有效。綜上所述,甲與乙之間的僱傭契約效力未定,而乙對甲的授權行為有效,故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