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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7 題
17. 甲將A車出質於乙,乙將A車轉質於丙,丙將A車交付與其同居之家屬丁保管。何人非直接或間接占有人?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是因為僱傭關係、學徒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的指示而對某個物品進行物理上的管領時,法律上會傾向將這個人視為「受指使的工具」還是「獨立的支配者」?如果他只是他人意向的延伸,那麼在法律評價上,他是否還能被稱為該物的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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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的區辨
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民法上的「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在民法第 941 條的框架下,甲、乙、丙三人間存在著質權與轉質的媒介關係,無論是實際控制或透過法律關係控制,皆屬於直接或間接占有人的範疇。然而,丁身為丙的同居人並受託保管,其地位符合民法第 942 條的特徵,即受他人指示而對物進行管領。在法律實務上,丁僅是丙手足之延伸,也就是所謂的占有輔助人,其本身並不具備獨立的占有地位。
法律地位的精準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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