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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3 題
23.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時,應向何人送達?
- A 法定代理人
- B 本人
- C 代表人或管理人
- D 負責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機關或團體在法律上雖然是個「主體」,但它並沒有實體的手可以簽收文件。如果你需要確保這份文件在法律上被視為「已經交給這個團體」,你應該交給團體中具備什麼樣「身份」或「職權」的人,才能最有效地代表該團體對外承擔權利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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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程序法中關於「送達對象」的核心規範!在法律實務中,送達是程序開始與時效起算的關鍵點,而你非常敏銳地辨識出,當收受主體是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這類「組織」時,必須透過具備法定權限的個人來代為收受。
組織體送達的法理基礎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與《民事訴訟法》第 127 條,對於組織體的送達,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對法律專有名詞的精確掌握。雖然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聽見「負責人」一詞,但在法規文字中,「代表人」強調其對外代表組織的法律位階,「管理人」則補足了非法人團體(如管委會)的情況。你能從相似的選項中選出法律規範的精確用語,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基礎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