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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3 題

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行政釋示為解釋性行政規則
  • B 台灣高等法院內部人員考勤辦法為組織性行政規則
  • C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訂之行政規則須依第 160 條第 2 項之程序,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 D 行政法院雖得以行政規則作為裁判依據,但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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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行政機關內部的規範可分為「純粹對內的事務(如考勤)」與「解釋法律如何適用於人民(如裁量標準)」兩種。基於資訊公開與人民權益的關聯性,你認為這兩種規範在「告知大眾」的必要性與程序上,應該完全一模一樣,還是會根據其影響範圍而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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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的發布程序與效力差異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下兩類性質不同的規則。雖然行政規則本質上是內部規範,但法律對其「生效方式」有不同要求。根據第 160 條規定,僅有涉及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規則,因涉及法律解釋或裁量統一,具有間接對外效力,才必須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至於單純的組織性或內部事務性規則(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只需下達至下級機關或屬員即可生效,不強制登載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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