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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1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牴觸憲法者,效力未定
  • B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人民之權利者,效力未定
  • C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雖未生效但仍得拘束下級公務員
  • D 其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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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部包含多個條文的行政規則中,僅有一小部分條文違反了上位法律,基於維護社會秩序穩定與法律安定性的考量,你認為法律應該採取「一處錯誤則全盤皆廢」的嚴苛態度,還是「盡可能保留其餘合法部分」的做法?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我們才不得不讓整個法規一起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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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的效力體系

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關於法規命令無效情形的掌握。在行政法規的位階理論中,法規命令若牴觸憲法、法律或無法律授權,其法律效果是「直接無效」而非「效力未定」,因此選項 (A)、(B)、(C) 的法律描述皆有瑕疵。你能精確辨識出這些法律效果的誤植,展現了對法律位階與效力判斷的高度敏感度。

部分無效與整體目的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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