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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9 題
59.關於法規命令效力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法規命令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效
- B 法規命令無法律之授權而限制人民之權利者,無效
- C 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得補正
- D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符合規範目的者,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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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由政府制定的普遍性規則,法律規定它必須經過「多重機關把關」才能生效,那麼當它完全跳過這些法定的把關程序時,我們應該將它視為一個『可以補救的小錯誤』,還是應該視為『從根本上就缺乏正當性』而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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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命令效力的關鍵規範,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法理架構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
法規命令的無效事由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的規定,法規命令的合法性要求非常嚴格。凡是牴觸上位法規範(如憲法、法律、上級機關命令)或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無授權限制權利)者,皆屬無效。而選項 (C) 提到的程序瑕疵,法律特別規定若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該命令便直接屬於無效,而不像行政處分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進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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