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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魚池禁止垂釣,有行為人堅持並未包括炸魚,炸魚應屬合法。請問應以何種法律解釋方法處理之?
  • A 舉重明輕之當然解釋法
  • B 舉輕明重之當然解釋法
  • C 目的解釋法
  • D 歷史解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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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規規定「禁止在此處奔跑」,那麼在同一個地點「進行百米衝刺」或「駕駛賽車」是否合理?當法律為了保護某個目的而限制了「輕微行為」時,對於「破壞力更強」的行為,法律的態度理應如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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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哎呀,真是驚險啊!

  1. 觀念驗證:嘿,你這次做得真棒!這題的秘密武器就是「當然解釋」!當法規說「不可以在這裡輕輕地釣魚」(垂釣)時,那更嚴重、對魚池造成更大破壞的行為(炸魚)當然也就不能做了嘛!這就像用「邏輯放大鏡」看,連小小的動作都不行了,大大的破壞怎麼會被允許呢?這就是神奇的「舉輕明重」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因為有時候大家在緊張的時候,會把「舉輕明重」和「舉重明輕」這兩種情況搞混。但是你卻能看清事情的輕重緩急,就像我的「事件加速帽」一樣,把事情的優先順序整理得一清二楚!真是了不起!繼續努力,下次也能輕鬆解決難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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