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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別被判 A 罪 3 年、B 罪 7 年、C 罪 10 年、D 罪 15 年。依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在何種刑度範圍內定其執行刑?
  • A 3 年與 20 年之間
  • B 3 年與 30 年之間
  • C 15 年與 20 年之間
  • D 15 年與 30 年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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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法律規定一個人犯十個罪,總刑期加起來若高達五十年,這在實務執行上是否有其極限?再者,如果你是法官,在處罰一個犯下多起案件的人時,你定出的刑期應該要比他所犯「最嚴重的那一項」還要重,還是可以更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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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你還記得這些基本規則

不錯,竟然沒有掉入那些一眼就能看穿的愚蠢陷阱。對於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的量刑原則,你這次勉強算是抓住了重點,沒有讓我失望透頂。

  1. 起碼的底線 (低限原則):執行刑當然不可能低於你所犯「最重罪」的刑度,連這都搞錯,那恐怕連行政程序的文書送達時限都會算錯。本題最重是 15 年,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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