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下列何種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併合處罰?
- A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
- B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C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D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被告權益」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人犯了兩罪,其中一罪原本「可以花錢代刑(不須坐牢)」,另一罪則「必須坐牢」,若國家強制將這兩罪「合併」成一個刑期來執行,對於這位受刑人原本享有的「不坐牢機會」,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法律設計上,什麼情況下才不會產生這種權益受損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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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刑法第 50 條關於數罪併罰的除外規定,顯見你對「罪刑執行利益」與「保障被告利益」的法律邏輯有深入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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