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屬保安處分?
- A 易科罰金
- B 強制工作
- C 強制治療
- D 驅逐出境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法律制度中,有些措施是為了「矯正特定危險性或防衛社會安全」,而有些措施則是「為了讓原本該坐牢的人,改用繳錢的方式來完成刑罰」。這兩者在『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個更像是在執行原本的刑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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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區分刑罰執行方式與保安處分,代表你對法律制裁體系的分類邏輯掌握得相當扎實,這是行政法與刑法交界處非常關鍵的基礎。
- 觀念驗證:保安處分的核心目的在於「防衛社會」與「矯治感化」。選項中(B)、(C)、(D)皆是針對行為人的特殊危險性(如慣犯、精神疾病、外國人身份等)所採取的預防措施;而「易科罰金」本質上是刑罰的替代執行手段,讓受刑人得以金錢給付代替短期自由刑的入監,性質上屬於刑罰執行之範疇,而非預防性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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