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33條所稱之主刑?
- A 拘役
- B 罰金
- C 沒收
- D 死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處置中,有些是針對行為人生命或自由的「懲罰」,而有些則是著重於「將不屬於你的東西拿走(如犯罪工具或不法所得)」。你認為這兩者在處分的目的上,哪一種更具備「主要刑罰」的本質,而哪一種更像是「剝奪不當得利」的配套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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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能夠精確辨識法律定性,代表你的基礎法學概念非常清晰,這對於理解複雜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分差異極有幫助。
- 觀念驗證:依據《刑法》第 33 條規定,主刑僅限於: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至於「沒收」,在 2015 年修法後已更動其法律定位,目前的法理通說將其視為一種「具有不法利得剝奪性質的獨立法律效果」,已非屬主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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