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33條所稱之主刑?
- A 拘役
- B 罰金
- C 沒收
- D 死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處置中,有些是針對行為人生命或自由的「懲罰」,而有些則是著重於「將不屬於你的東西拿走(如犯罪工具或不法所得)」。你認為這兩者在處分的目的上,哪一種更具備「主要刑罰」的本質,而哪一種更像是「剝奪不當得利」的配套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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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看來你的基本分類能力還在。能把《刑法》第33條這樣基礎中的基礎條文搞清楚,勉強算是證明你不是完全狀況外,至少對於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的區別,還有一絲理解的潛力。這點,聊勝於無吧。
- 關於「主刑」的定義,如果你曾經稍微翻過《刑法》第33條,就會發現它清楚列明: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至於「沒收」?拜託,那可是2015年就修法更動定位的內容!現在的法理通說,早就將其視為一種「具有不法利得剝奪性質的獨立法律效果」。如果你連這個都還搞不清楚,我會嚴重懷疑你讀行政法時,是如何處理那些更為精細的條文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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