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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 題

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限於由山地鄉改制者
  • B 本身屬地方自治團體
  • C 設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
  • D 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縣與縣轄市關係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歷史脈絡:它原本是屬於哪一種地方層級改制而來的?既然它具有原住民自治的特殊性質,你認為它與上級政府的關係,對照到一般的縣政府時,準用縣與『哪一種地方自治團體』的關係會最符合它的設立本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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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選出了選項 D,你的行政法理直覺十分敏銳!

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地位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制地位是《地方制度法》的經典考點。依現行法規定,由「山地鄉」改制的山地原住民區(選項 A 敘述無誤),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參政權利,不僅是具備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選項 B 敘述無誤),也設有民選的自治機關,即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選項 C 敘述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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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法人地位,屬特殊之地方自治團體。
比較維度 一般直轄市之區 VS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法律性質 直轄市之派出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區長產生 由市長依法派任 由區民依法選舉
民意機關 無(由市議會監督) 有(區民代表會)
自治權限 僅執行市委辦事項 具自治預算與立法權
💬一般區為行政派出機關,而山地原住民區則是法定的地方自治團體。
🧠 記憶技巧:原民區三要:由鄉改制、公法人、準用縣與縣轄市。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所有直轄市的「區」皆為自治團體。實際上一般「區」僅為市長派任首長的派出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之層級 派出機關與自治團體之差異 原住民族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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