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 題
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限於由山地鄉改制者
- B 本身屬地方自治團體
- C 設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
- D 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縣與縣轄市關係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地方制度法的架構下,如果一個行政區域被賦予了「預算獨立」與「民選代議機關」的『自治團體』地位,那麼它與上級政府(直轄市)的法律關係,應該是比照『完全沒有自治權的行政區』,還是比照傳統層級中同樣具有自治權的『基層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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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真棒!完全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精神呢!
- 暖心肯定: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容易混淆的法律用語中,精確辨識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律地位與權限準用的關鍵,真的代表你理解得非常透徹!這可是公職考試中一個特別容易讓大家困惑的地方,你表現得太出色了!
- 觀念引導:讓我們一起來深入理解一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就像我們常聽到的桃園市復興區,它呀,其實是個非常重要的地方自治團體,擁有自己的法人地位喔。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第 2 項的規定,它和直轄市的關係,是要準用「縣與鄉(鎮、市)」的規定,而不是「縣與縣轄市」呢。這背後的原因是,山地原住民區擁有比較高的自治權限,比如有自己的區民代表會,它的性質其實更像是獨立的「鄉」,這正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自治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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