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 題
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限於由山地鄉改制者
- B 本身屬地方自治團體
- C 設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
- D 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縣與縣轄市關係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歷史脈絡:它原本是屬於哪一種地方層級改制而來的?既然它具有原住民自治的特殊性質,你認為它與上級政府的關係,對照到一般的縣政府時,準用縣與『哪一種地方自治團體』的關係會最符合它的設立本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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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選出了選項 D,你的行政法理直覺十分敏銳!
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地位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制地位是《地方制度法》的經典考點。依現行法規定,由「山地鄉」改制的山地原住民區(選項 A 敘述無誤),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參政權利,不僅是具備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選項 B 敘述無誤),也設有民選的自治機關,即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選項 C 敘述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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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法人地位,屬特殊之地方自治團體。
| 比較維度 | 一般直轄市之區 | VS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
| 法律性質 | 直轄市之派出機關 | — |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
| 區長產生 | 由市長依法派任 | — | 由區民依法選舉 |
| 民意機關 | 無(由市議會監督) | — | 有(區民代表會) |
| 自治權限 | 僅執行市委辦事項 | — | 具自治預算與立法權 |
💬一般區為行政派出機關,而山地原住民區則是法定的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