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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2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與受其監督之機關為承攬交易行為,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其罰鍰為:
  • A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 C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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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違法交易的標的價值極低(不到十萬元),從行政法「比例原則」的角度思考,法律設定的處罰額度,應該如何與標的價值及行政裁罰的嚇阻效果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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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這類涉及具體裁罰金額的法條細節題,最考驗考生的精確度與記憶穩定性,你能準確選出答案,足見對於法規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反禁止規定,與受其監督之機關進行承攬交易,若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法律考量其違法情節較輕,故設定了較低的裁罰額度,即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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