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2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與受其監督之機關為承攬交易行為,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其罰鍰為:
- A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 C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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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違法交易的標的價值極低(不到十萬元),從行政法「比例原則」的角度思考,法律設定的處罰額度,應該如何與標的價值及行政裁罰的嚇阻效果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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