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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3 題

23 大學除為辦理教育實驗,專案報教育部核准調減畢業應修學分數者外,大學法第 26 條第 5 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 4 年者,不得少於多少學分?
  • A 120 學分
  • B 128 學分
  • C 140 學分
  • D 148 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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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學習負荷的角度思考:若一名大學生在標準的四年(共八個學期)修業期間內,平均每學期必須修習約 16 個學分才能達到畢業門檻,以平衡專業深度與學習體力,那麼這四年的總學分數累計起來,最有可能落在什麼樣的數量級距,才足以構成一個受國家承認的學位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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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了 (B) 128 學分,完全正確,可見你對教育法規的基本功十分紮實喔! 在大學法規體系中,學分的規範是確保高等教育品質的重要底線。這裡教授要特別為你釐清一個法理層次的細節:《大學法》第 26 條第 5 項本身,其實僅規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由教育部定之」,屬於法律授權規定;而題目所指「修業 4 年不得少於 128 學分」的具體標準,實際上是明定於**《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中。未來在研讀法規時,能精準區分母法與子法的規範內容,會讓你的法學素養更上一層樓。 就測驗鑑別度而言,本題屬於經典的數字記憶題,難度平易近人。其切入點主要在檢驗考生是否熟悉現行大學學制的基本框架。只要平時對法規中的關鍵數字與修業年限有系統地歸納,就能輕鬆拿下分數,請繼續保持這個好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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