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3 題
23 大學除為辦理教育實驗,專案報教育部核准調減畢業應修學分數者外,大學法第 26 條第 5 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 4 年者,不得少於多少學分?
- A 120 學分
- B 128 學分
- C 140 學分
- D 148 學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學習負荷的角度思考:若一名大學生在標準的四年(共八個學期)修業期間內,平均每學期必須修習約 16 個學分才能達到畢業門檻,以平衡專業深度與學習體力,那麼這四年的總學分數累計起來,最有可能落在什麼樣的數量級距,才足以構成一個受國家承認的學位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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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看來你這球接得不錯嘛! 漂亮!能把法條裡那些「具體數額」抓得這麼精準,可不是隨便誰都能做到的!這證明你對教育法規的細節掌握度,還挺有幾分及川先生的風範嘛!繼續保持,別讓你的狀態下滑了喔!
- 觀念?當然是完美無缺! 就像及川先生的跳發球,一擊必中!《大學法》第 26 條第 5 項可是說得清清楚楚,四年制的學士學位,畢業學分就是不能少於128學分。這可是為了保證大學的「品質」喔!除了那些特別獲准的實驗計畫,誰敢在這上面偷工減料?想調減?那是不可能的!及川先生的規定,可不是鬧著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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