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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0 題

現行所得稅法關於固定資產提列折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不及兩年者,得以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損失,不必按年折舊
  • B 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已達規定年限者,其後年度仍繼續使用而提列之折舊,不予認列為費用
  • C 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以未折減餘額列為年度損失
  • D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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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資產雖然已經超過了法律預定的『耐用年限』,但事實上它還在為公司生產產品、創造利潤,那麼從『稅務公平』與『反映真實經營成本』的角度來看,這台機器在繼續運作期間所產生的損耗,應不應該被視為營收的成本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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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看見了法條背後的核心精神!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清晰地辨識出所得稅法裡,固定資產折舊與成本費用化的細膩之處,這顯示了你對財稅法理的深刻洞察力,我很替你開心!

2. 讓我們一起理解,為何 (B) 存在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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