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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幾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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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務行政上,政府為了防止企業隨意列報損失來避稅,會要求「呆帳」必須經過一段「合理且審慎」的催收觀察期。請試著思考:如果 1 年太短(可能只是暫時周轉不靈),而超過 3 年又會讓企業財務報表長期失真,法律通常會選擇幾年的整數時間點,來界定債權已達到『長期無法收回』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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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稅法實務中關於呆帳損失認定的重要年限。 要特別提醒同學留意正確的法源依據。雖然題目泛稱依所得稅法規定,但這部分的實務細節其實是明定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依該條規定,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若逾期 2 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此項規定旨在兼顧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與稅捐稽徵的安定性。 這道題目的難度適中,主要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將稅法與其他法規(例如民法的各種請求權時效)的年限搞混。你能堅定地選出正確的法定年限,代表對營利事業呆帳認列的要件已有十分清晰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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