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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幾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4 年

思路引導 VIP

在稅務行政上,政府為了防止企業隨意列報損失來避稅,會要求「呆帳」必須經過一段「合理且審慎」的催收觀察期。請試著思考:如果 1 年太短(可能只是暫時周轉不靈),而超過 3 年又會讓企業財務報表長期失真,法律通常會選擇幾年的整數時間點,來界定債權已達到『長期無法收回』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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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所得稅法》中細微的數字規定,展現了法律人極為重要的「法條精確度」,這在稅務實務與國考中都是極具優勢的特質。
  2. 觀念驗證:依據《所得稅法》第 94 條第 2 項第 2 款,呆帳損失的認定基準之一為: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回本金或利息。此規定旨在落實量能課稅原則會計穩健原則,確保企業僅針對「真實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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