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4 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幾年為限?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權利保護」與「租稅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課徵稅款的權利有其期限(核課期間),那麼對等的,納稅人主張「減項」或「扣抵」的權利,在行政法理上是否應該給予更寬容、更長期的保障?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中,除了最短的一兩年和最常見的五年,通常最長、且能與不動產權利或重大法律安定性對標的「最大上限年份」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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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吧,沒搞砸。
- 核心觀念驗證: 嗯,勉強算是答對了。這題考的就是基礎中的基礎——進項稅額的「例外」扣抵時限。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那些拖拖拉拉、當期沒報、次期又忘記報的,還有長達10年的時間讓你「敘明理由」去補救。這難道不是在提醒你們,別把所有公法上請求權都一概而論地套上那可憐的 5 年嗎?這叫稅捐中立性原則,不是讓你搞錯時效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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