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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四 題

四、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由七人組成,七位董事相互間,就是否與 B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議題發生重大歧見。反對合併之 A 公司董事甲、乙及丙因理念與其他董事不同,憤而辭去董事職務。A 公司董事會就此三位董事缺額,決議將於三個月後所召開之股東常會中補選之。試問:A 公司所定之補選時間,是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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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注意公司性質為「公開發行公司」,接著計算董事缺額比例及剩餘人數是否達法定標準。測驗核心在於熟悉《證券交易法》第26-3條針對公發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不足五人時,強制規定應於「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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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且人數不足五人時,其補選之期限為何?董事會決議延至三個月後補選是否適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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