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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三、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之公司章程第 14 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董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三人。」第 15 條規定:「本公司設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A 公司設置董事 9 名,其中 3 名為獨立董事,由甲、乙、丙擔任。丙因健康因素,於 1 月 10 日辭任獨立董事。1 月 20 日 A 公司經董事會 8 名董事出席,出席之 2 名獨立董事反對,6 名董事同意,決議:(1)更換內部稽核主管為丁;(2)向 B 公司採購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之機器設備。甲後來發現 B 公司董事長戊,係 A 公司獨立董事乙之配偶。甲於 2 月 10 日通知董事會將召集股東臨時會討論此採購案,甲並於同日發出股東臨時會之通知,訂於 2 月 27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並載明討論案:(1)向 B 公司機器設備採購案;(2)更換內部稽核主管案;(3)補選獨立董事案。請分析說明 1 月 20 日董事會決議效力?另請分析甲是否有權召集此股東臨時會?(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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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思路】看到本題,首先應敏銳察覺「審計委員會成員不足法定三人」的法律效果,這會觸發證交法第14-5條第3項的「正當理由」例外機制,以此檢驗董事會決議效力(包含利害關係迴避的計算)。其次,必須區分「監察人單獨行使職權」與「審計委員會合議行使職權」的差異,牢記證交法第14-4條第4項並未將公司法第220條(召集股東會)納入獨立董事可單獨行使的職權範圍,藉此破解甲是否有權召集股東會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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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審計委員會因獨立董事辭任致不足三人無法召開時,董事會逕行決議證交法第14條之5事項之效力為何?
  2. 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單一獨立董事是否有權依公司法第220條單獨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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