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二、從事電動車製造的A上市公司,其董事會成員共有9人,其中獨立董事共有甲、乙、丙3人,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A公司擬購地興建總部大樓,而獨立董事甲擁有家傳土地,其地點非常適合A公司興建總部,故A公司想要向甲購地,試問:A公司應如何進行此一筆交易方為合法?如果乙和丙二位獨立董事認為價格並不合理,故在審計委員會中加以反對而否決該議案,A公司有無可能仍然向甲購地?請詳細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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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與公司交易』,應立即聯想公司法第223條(自我交易代表)與證交法第14條之4(審計委員會代表)的結合。針對『審計委員會否決』,需精準套用證交法第14條之5第2項的『董事會三分之二特別決議推翻機制』,並同時考量公司法第206條『董事利益迴避』對表決權計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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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公司與其獨立董事間之不動產交易(自我交易)應踐行之內部決策程序與公司代表權人,以及審計委員會否決時,董事會特別決議推翻機制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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