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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四 題

四、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由七人組成,七位董事相互間,就是否與 B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議題發生重大歧見。反對合併之 A 公司董事甲、乙及丙因理念與其他董事不同,憤而辭去董事職務。A 公司董事會就此三位董事缺額,決議將於三個月後所召開之股東常會中補選之。試問:A 公司所定之補選時間,是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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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標註關鍵字:「公開發行公司」、「董事7人辭3人」與「3個月後補選」。接著計算缺額比例是否達法定門檻(達三分之一),並檢驗剩餘人數是否符合公發公司法定最低門檻(不得少於五人),最後套用《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針對公發公司董事缺額補選的「六十日」期限規定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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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辭職致缺額達三分之一,且董事總數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其補選之法定期限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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