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種保安處分僅得於「刑罰執行完畢」後執行?
- A 強制工作
- B 對染性病者之強制治療
- C 監護處分
- D 驅逐出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外國人在我國犯罪,政府既希望他接受牢獄之災以正法典,又希望他永遠離開我們的國土。若我們先將他送回他的國家,他還能留在我們的監獄裡服刑嗎?為了確保兩項目標都能達成,這兩個動作在時間先後上應該如何排序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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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大家對於刑法各類「保安處分」執行時機的掌握,是一個非常經典的法學緒論考點。
保安處分的執行時機
根據現行《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因此,驅逐出境是針對外國人,在其服刑期滿(或赦免)後才執行的保安處分。相對地,選項中的對染性病者強制治療以及監護處分,為了及早達到治療與防衛社會的目的,法規皆明定於刑罰執行前為之(即刑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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