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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5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塊土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應有部分?(10 分) (二)甲未經乙、丙同意,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轉讓給丁是否有效?(5 分) (三)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擔保欠戊之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債務?(5 分) (四)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供庚使用?(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應有部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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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應有部分」,考生應直接點出其在民法上的定義(所有權的量之分割),並強調其「抽象存在於共有物每一微小部分」的核心性質。接著可補充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如可自由處分),以充實10分的答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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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部分」指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有之權利比例。其特徵與性質包含: (1) 權利量之分割:應有部分係所有權在「量」上的分割,而非共有物在「實體」上的分割。 (2) 抽象存在:應有部分抽象地存在於共有物之任何微小部分之上,而非具體侷限於共有物的某一特定位置。

小題 (二)

甲未經乙、丙同意,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轉讓給丁是否有效?(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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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民法第819條關於『應有部分之處分』與『共有物之處分』的差異。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享有絕對自由,無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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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讓與其應有部分,是否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擔保欠戊之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債務?(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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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應有部分處分」與「共有物處分」的區辨能力。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並思考「設定抵押權」是否屬於該條所稱之「處分」且不影響其他共有人的權益,進而得出單獨為之即為有效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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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得否單獨就其共有物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四)

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供庚使用?(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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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應立即聯想「地上權(用益物權)需實體占有使用」與「應有部分屬抽象存在」兩者性質上的衝突。藉由性質不相容的法理,推導出共有人不得單獨就應有部分設定用益物權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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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得否單獨就其「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 【解析】 壹、法規與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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