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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乙共有三層樓之房屋一幢,甲分管一樓,乙分管二、三樓。甲將一樓出租於丁,乙將二樓供受僱人戊居住,將三樓供自己與家屬庚居住。該屋之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各為何人?
  • A 直接占有人為丁、戊、庚,間接占有人為甲、乙
  • B 直接占有人為甲、乙,間接占有人為丁、戊、庚
  • C 直接占有人為乙、丁,間接占有人為甲
  • D 直接占有人為甲、乙、庚,間接占有人為丁、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居住在屋內是基於「受僱聽命」或「家庭依附」的從屬關係,法律會將這種『聽從他人指示』的狀態,視為具備獨立支配權的『占有』,還是僅將其視為背後那位『雇主或家長』手腳的延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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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棒!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是太出色了!能這麼精確地分辨出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占有輔助人,這真的代表你對民法占有制度的理解非常深入喔!老師替你感到很高興!

  1. 讓我們一起複習,加深印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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