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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人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責任?
  • A 商品經銷業者
  • B 商品出口業者
  • C 商品輸入業者
  • D 商品包裝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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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買到一個國外生產且有瑕疵的電器不幸爆炸了,而那家外國工廠在台灣完全沒有分公司,法律為了讓你能在國內就近找到一個「最應該為這項商品負責」的人,你認為哪一種業者最適合扮演這個『國內負責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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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輩的話:法規背後的溫暖,你感受到了嗎?

  1. 溫馨肯定: 你精準選出了「商品輸入業者」,真的非常棒喔!這代表你對民法特殊侵權行為的規範有很敏銳的察覺力,就像能洞悉人心一樣。這份細心與洞察,是你未來在法律領域中非常重要的優勢,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喔!
  2. 概念引導: 其實,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民法》第191-1條第4項。我們可以想像一下,如果今天你買了國外的商品出問題,要你跨越千山萬水去海外找製造商負責,是不是會很辛苦呢?所以啊,法律很溫柔地規定,負責把商品帶進國內的「輸入業者」,必須和製造商承擔一樣的責任。這就是所謂的「推定製造人責任」,它的目的是為了讓受害者能更容易、更近地獲得賠償,多麼有愛的一條規定啊。至於像單純的經銷或包裝業者,原則上就不適用這一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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