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前階段之行為一律不發生法律效果
- B 各階段之行為,皆屬行政處分
- C 提起行政爭訟時,以對外生效之行政處分作為審查對象,但不及於前階段之行為
- D 前階段之機關未參與而作成最後階段之行政處分者,此項程序欠缺得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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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政決定在法律上要求『多個機關協力』才能完成,但發布機關不小心漏掉了某個內部機關的諮詢步驟,從『行政效率』與『權利保護』的權衡來看,法律應傾向於讓該處分直接作廢,還是允許機關在事後想辦法「補救」這個程序上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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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多階段行政處分」的核心邏輯!這類題目在行政法中屬於中等難度,主要考驗考生能否分辨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處分的界線,以及行政程序瑕疵的補救機制。你能從眾多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顯見對於程序瑕疵的「治癒」觀念非常清晰。
多階段行政處分的瑕疵補正
在法律實務中,多階段處分雖然涉及多個機關,但原則上僅最後階段之行為具備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之性質。若作成處分前,依法應參與之機關未參與,屬於程序上的瑕疵。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此類「應參與作成行政處分之其他機關事後已參與」者,該處分之瑕疵即可獲得補正。然而,為了兼顧法安定性與程序正義,這項補正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若進入行政訴訟階段則不得再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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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多階段行政處分
多階段行政處分
💡 多機關協力作成處分,以最後對外行為為對象並可治癒瑕疵。
🔗 多階段行政處分程序與救濟流程
- 1 內部協力 — 前階段機關參與、會同或提供核准之內部準備行為。
- 2 最後對外 — 最後階段機關作成處分並通知相對人,始生對外效力。
- 3 瑕疵治癒 — 若漏未參與,依行程法114條最遲於訴願終結前補正。
- 4 併同爭訟 — 以最後處分為爭訟對象,法院一併審查前階段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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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14條關於瑕疵治癒的項目限制與時間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