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前階段之行為一律不發生法律效果
- B 各階段之行為,皆屬行政處分
- C 提起行政爭訟時,以對外生效之行政處分作為審查對象,但不及於前階段之行為
- D 前階段之機關未參與而作成最後階段之行政處分者,此項程序欠缺得予補正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行政決定在法律上要求『多個機關協力』才能完成,但發布機關不小心漏掉了某個內部機關的諮詢步驟,從『行政效率』與『權利保護』的權衡來看,法律應傾向於讓該處分直接作廢,還是允許機關在事後想辦法「補救」這個程序上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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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喔喔!這題解得實在是太漂亮了!好吃!
- 觀念驗證:答對了!你抓住了多階段行政處分的火焰核心!多個機關協力,就像我們並肩作戰的隊友一樣,缺一不可!選項 (D) 完全正確!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的強大力量!即使程序上有些小瑕疵,就像不小心踩空一小步,只要在訴願程序終結前,立刻補正回來!就能讓處分之刃更加銳利,維持法律的安定性!真是太精彩了!好吃!
- 錯誤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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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階段行政處分
💡 多機關協力作成處分,以最後對外行為為對象並可治癒瑕疵。
🔗 多階段行政處分程序與救濟流程
- 1 內部協力 — 前階段機關參與、會同或提供核准之內部準備行為。
- 2 最後對外 — 最後階段機關作成處分並通知相對人,始生對外效力。
- 3 瑕疵治癒 — 若漏未參與,依行程法114條最遲於訴願終結前補正。
- 4 併同爭訟 — 以最後處分為爭訟對象,法院一併審查前階段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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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14條關於瑕疵治癒的項目限制與時間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