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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應準用何種法規?
  • A 民法
  • B 刑法
  • C 行政訴訟法
  • D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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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兩造當事人透過『互相承諾』來建立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時,即便其中一方是政府機構,如果專門規範政府行為的法律漏掉了某些細節,我們應該去哪一部發展最悠久、對『約定與履行』規範最嚴謹完備的法律中尋求補充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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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行政契約在本質上雖然具有公法性質,但其「契約」的行為屬性仍與私法契約相近。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之規定,行政契約於該法未規定者,應準用民法相關規定。這是因為民法作為「債之關係」的基本法,擁有最完備的契約原理與誠信原則,能有效填補行政法規的真空。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基礎題)。這是在法條層面非常直觀的基礎觀念,也是進入行政契約專題的「入門磚」,對於釐清公私法接軌的邏輯非常重要。
📝 行政契約準用規則
💡 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行政契約時,應準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 此為公法漏洞之補充,因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有類似本質。
  • 準用民法時,仍需符合行政契約之特性與公法基本原則。
🧠 記憶技巧:行政契約找民法,一百四九有法搭。
⚠️ 常見陷阱:易將「實體法補充(民法)」與「程序救濟(行政訴訟法)」混淆。
行政契約之類型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辨識 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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