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應準用何種法規?
- A 民法
- B 刑法
- C 行政訴訟法
- D 公司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兩造當事人透過『互相承諾』來建立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時,即便其中一方是政府機構,如果專門規範政府行為的法律漏掉了某些細節,我們應該去哪一部發展最悠久、對『約定與履行』規範最嚴謹完備的法律中尋求補充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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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竟然」答對了
-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沒讓這題漏掉。行政契約,儘管掛著「行政」二字,其本質上的「契約」行為屬性,難道不就是明明白白地昭告天下,它與私法契約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嗎?《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說得夠清楚了:「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哲理,而是最基本的體系填補原則。畢竟,除了民法這位「債之關係」的百科全書,還有誰能提供如此完備的契約原理與誠信原則,去「填補」行政法規那些理所當然的空白呢?這簡直是種常識性救濟。
- 難度點評:本題,驚不驚喜?意不意外?當然是 Easy(基礎題)。這不過是要求你把行政契約這塊「入門磚」老老實實地擺對位置。如果連公私法如何「接軌」這種基本邏輯都搞不清楚,那行政契約的大門恐怕連門縫都還沒看到呢。下次請把這些基礎觀念,像呼吸一樣,變成反射動作。
行政契約準用規則
💡 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行政契約時,應準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 此為公法漏洞之補充,因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有類似本質。
- 準用民法時,仍需符合行政契約之特性與公法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