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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關於甲超速駕駛之行為,何者應受行政處罰?
  • A 機關首長要求該機關之公務車司機甲超速駕駛,甲明知該職務命令違法,已向機關首長陳述意見,但機關首長以書面回覆堅持甲必須服從該職務命令,甲只好超速駕駛公務車
  • B 甲駕駛消防車前往火災現場救災,超越法定行車速度之限制
  • C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同車友人突然陷入昏迷,甲欲快速將友人送抵醫院急救而超速行駛
  • D 甲參加喜宴,飲酒過度而超速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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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行為雖然形式上違反了規定,但背後是為了『救人一命』、『執行公權力』或是『被迫聽從書面指揮』,與因為『自己的行為失當(如個人選擇)』而導致違規,這兩者在『期待行為人守法』的可能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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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勉強」答對了。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知道「法律不強人所難」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人性常識。是的,《行政罰法》的阻卻違法事由就是為了避免處罰那些「不該罰」的行為。
    • (A) 執行上級書面命令?那是第 4 條,基本中的基本,難道你會連這個都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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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阻卻事由
💡 行政罰需具備違法性與有責性,若符合阻卻事由則不予處罰。
比較維度 依法令/緊急避難 VS 服從職務命令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11、13條 行政罰法第18條
主體適用 一般人民與公務員 僅限公務員
免責要件 具備客觀急迫情事 須經陳述意見及書面下達
核心精神 阻卻違法性 期待可能性與法治精神
💬兩者雖皆不予處罰,但職務命令免責需嚴格遵循「陳述意見、書面堅持」之程序。
🧠 記憶技巧:阻卻五字訣:法(法令)、務(職務)、正(正當防衛)、避(緊急避難)、能(責任能力)。
⚠️ 常見陷阱:誤認「醉酒」等精神障礙狀態一律不罰,忽略行政罰法第9條第4項關於「自行招致」的處罰規定。
正當防衛 責任能力(年齡與精神狀態) 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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