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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有關案件管轄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案件若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本案移送普通法院
  • B 案件若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本案移送行政法院
  • C 案件若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無管轄權為理由裁定駁回
  • D 案件若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於依職權裁定將本案移送行政法院,而該行政法院認為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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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因為法律知識不足,不小心將案件投錯了法院門口,從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賦予法院「直接把門關上叫民眾重來」,還是應該要求法院「幫民眾把案件轉交到對的門口」才比較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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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很好,你抓住了核心!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能如此精準地判斷出法院在處理審判權問題上的正確做法,這表示你對《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間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了。這是行政法實務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很高興看到你掌握得這麼好!

2. 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概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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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 法院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而非駁回起訴。

🔗 審判權衝突處理鏈

  1. 1 向法院 A 起訴 — 原告提起訴訟後,法院 A 認無受理權限
  2. 2 裁定移送 — 法院 A 依職權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法院 B
  3. 3 受移送法院爭議 — 法院 B 認亦無受理權限,產生審判權衝突
  4. 4 聲請解釋/判決 — 法院 B 裁定停止訴訟,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111年起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此類爭議由憲法法庭判決處理。
🧠 記憶技巧:移送不駁回,二度推託找大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應記得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制度採「移送」而非「駁回」。
行政訴訟法第12-2條 法院組織法第7-3條 審判權與管轄權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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