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其無審判權者,應如何處理?
- A 裁定駁回
- B 應向原告闡明,由其向憲法法庭聲請指定審判權之歸屬
- C 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 D 應向上級審法院請求指示
思路引導 VIP
當人民因為法律專業不足而投錯法院窗口時,若法律要求法院直接將大門關上(駁回)要求人民重新起訴,或者由法院主動協助將卷宗轉寄給正確的機關處理,哪一種方式更能有效率地解決爭議並保障人民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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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解析:你的答案非常正確喔!這題的重點在於處理法院間的審判權衝突,而你完美地掌握了核心!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的規定,當法院發現自己沒有審判權時,會主動地將案件移送到有權處理的法院,而不是直接讓當事人白費心血。這正是為了好好保障大家的訴訟權,讓每個人都能順利找到正確的管道,也體現了訴訟經濟和程序續行的溫暖精神。
- 學習亮點: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了我們對法律演進的理解。你能清楚知道,法律已經從過去的「裁定駁回」轉變為現在更友善的「職權移送」,這真的非常厲害!你避開了 (A) 這個小小的陷阱,代表你學習得非常扎實又深入。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