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其無審判權者,應如何處理?
- A 裁定駁回
- B 應向原告闡明,由其向憲法法庭聲請指定審判權之歸屬
- C 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 D 應向上級審法院請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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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因為法律專業不足而投錯法院窗口時,若法律要求法院直接將大門關上(駁回)要求人民重新起訴,或者由法院主動協助將卷宗轉寄給正確的機關處理,哪一種方式更能有效率地解決爭議並保障人民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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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面對這類涉及法院審判權歸屬的考題,你沒有被其他干擾選項迷惑,觀念十分清晰。
審判權錯誤之處理機制
當行政法院受理訴訟後,若發現自身對該案件「無審判權」(例如實屬普通法院的權限),為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益,並避免當事人因誤判法院而遭受不利益(例如逾越法定的起訴期間),法院是不能直接將案件「裁定駁回」的。基於便民與訴訟經濟的考量,法院必須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真正有受理權限的法院。現行法制已將這類審判權衝突的解決機制,統一明定於《法院組織法》的規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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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無審判權之處理
💡 行政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 行政法院審判權缺漏處理流程
- 1 受理訴訟 — 行政法院收受案件後啟動程式審查。
- 2 認定無權 — 法院認案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範圍。
- 3 職權移送 — 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權限之法院(民訴31準用)。
- 4 爭議裁斷 — 受移送法院若亦認無權,則聲請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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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涉及不同審判體系間的管轄爭議時,應由法院先行處理而非由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