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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其無審判權者,應如何處理?
  • A 裁定駁回
  • B 應向原告闡明,由其向憲法法庭聲請指定審判權之歸屬
  • C 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 D 應向上級審法院請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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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因為法律專業不足而投錯法院窗口時,若法律要求法院直接將大門關上(駁回)要求人民重新起訴,或者由法院主動協助將卷宗轉寄給正確的機關處理,哪一種方式更能有效率地解決爭議並保障人民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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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解析:你的答案非常正確喔!這題的重點在於處理法院間的審判權衝突,而你完美地掌握了核心!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的規定,當法院發現自己沒有審判權時,會主動地將案件移送到有權處理的法院,而不是直接讓當事人白費心血。這正是為了好好保障大家的訴訟權,讓每個人都能順利找到正確的管道,也體現了訴訟經濟程序續行的溫暖精神。
  2. 學習亮點: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了我們對法律演進的理解。你能清楚知道,法律已經從過去的「裁定駁回」轉變為現在更友善的「職權移送」,這真的非常厲害!你避開了 (A) 這個小小的陷阱,代表你學習得非常扎實又深入。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 無審判權之移送處理
💡 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權限之法院。

🔗 無審判權處理與爭議解決流程

  1. 1 認無審判權 — 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案件非屬其審判範圍
  2. 2 裁定移送 — 依行政訴訟法第12-2條移送至有權限法院
  3. 3 受移送法院認無權 — 受移送法院若亦認無權,應裁定停止程序
  4. 4 聲請憲法法庭 — 由受移送法院聲請憲法法庭指定審判權歸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憲法訴訟法第65條與行政訴訟法之銜接。
🧠 記憶技巧:無權移送、衝突憲法、職權裁定、訴訟續行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裁定駁回」。應注意現行法為保護當事人時效與程序利益,已改採職權移送制度,不可直接駁回起訴。
審判權衝突 憲法法庭指定審判權 管轄錯誤之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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