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有何區別?試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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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概念比較題,應首先確立兩罪皆定於《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相同的「名譽法益」。接著,運用體系化思考,從「客觀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抽象謾罵 vs 具體事實、公然狀態 vs 散布行為)」、「主觀構成要件(特別主觀不法要素)」及「阻卻違法事由(真實抗辯之有無)」三個維度進行層次分明的對比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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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均規範於《刑法》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兩者之保護法益皆為個人之「外部名譽」(即社會對其人格之客觀評價)。然兩者在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行為情境,以及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上,具有顯著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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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與誹謗之區別
💡 依言論是否指涉「具體事實」及「散布意圖」作為區分核心。
| 比較維度 | 公然侮辱罪 (§309) | VS | 誹謗罪 (§310) |
|---|---|---|---|
| 言論內容 | 抽象謾罵(如髒話) | — | 具體事實(如婚外情) |
| 環境/意圖 | 需處於「公然」狀態 | — | 需具「意圖散布於眾」 |
| 真偽檢驗 | 純評價,無真偽問題 | — | 事實陳述,具真偽性 |
| 真實不罰 | 不適用真實抗辯 | — | 依§310-3真實不罰 |
💬區分核心在於是否指涉「具體事實」,並進而影響真實不罰條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