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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有何區別?試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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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概念比較題,應首先確立兩罪皆定於《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相同的「名譽法益」。接著,運用體系化思考,從「客觀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抽象謾罵 vs 具體事實、公然狀態 vs 散布行為)」、「主觀構成要件(特別主觀不法要素)」及「阻卻違法事由(真實抗辯之有無)」三個維度進行層次分明的對比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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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均規範於《刑法》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兩者之保護法益皆為個人之「外部名譽」(即社會對其人格之客觀評價)。然兩者在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態樣、行為情境,以及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上,具有顯著差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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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侮辱與誹謗之區別
💡 依言論是否指涉「具體事實」及「散布意圖」作為區分核心。
比較維度 公然侮辱罪 (§309) VS 誹謗罪 (§310)
言論內容 抽象謾罵(如髒話) 具體事實(如婚外情)
環境/意圖 需處於「公然」狀態 需具「意圖散布於眾」
真偽檢驗 純評價,無真偽問題 事實陳述,具真偽性
真實不罰 不適用真實抗辯 依§310-3真實不罰
💬區分核心在於是否指涉「具體事實」,並進而影響真實不罰條款之適用。
🧠 記憶技巧:事實分界線:抽象是侮辱,具體是誹謗;侮辱要公然,誹謗看意圖。
⚠️ 常見陷阱:答題容易混淆「公然」與「意圖散布於眾」的法條要求,且誤認公然侮辱亦有真實不罰之適用。
釋字第509號解釋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衡平 妨害信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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