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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某日,經營化工材料行之甲看見住在同社區之乙來買乳液,想起曾從某八卦中聽聞乙是戀童癖患者。基於此認識,甲判斷乙買乳液是要去犯罪,因此在約有五百名成員之社區 line 群組上發布訊息,表示:「乙是戀童癖患者,應被逐出社區。」一方面希望乙因羞愧自動搬離該社區,另一方面希望社區內住戶攻擊乙,讓乙得到嚇阻。住在同社區之丙看到訊息後不久,即在社區內毆打乙。事實上,乙為小兒科醫師,平日都在協助受戀童癖患者侵害之兒童。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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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甲的行為可拆分為兩個部分:第一是「在群組發布訊息」,第二是「訊息導致丙毆打乙」。

  1. 針對「發布訊息」:應思考涉及妨害名譽罪章。需區分「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差別。甲指稱乙是戀童癖,這屬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描述」,故應優先考量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接著要討論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真實惡意原則與免責事由,本題中甲是基於聽聞八卦且事實與現況不符,顯然不具備合理查證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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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加重誹謗罪之成立要件、教唆傷害罪之構成、以及數罪併罰之關係。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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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誹謗與教唆傷害
💡 網路文字傳播構成加重誹謗,誘發他人實施犯罪則成立教唆犯。
  • 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以文字傳播足以毀損名譽之具體事實構成加重誹謗。
  • 誹謗罪違法性阻卻:須符合真實且經合理查證,純屬八卦或惡意則不適用。
  • 刑法第29條教唆犯:須具備教唆故意與既遂故意,對象可得特定即可成立。
  • 罪數論述:侵害名譽權與身體法益屬不同行為態樣,依第50條數罪併罰。
🧠 記憶技巧:具體事實誹謗罪、文字傳播要加重、教唆須具雙重意、法益不同併處斷。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混淆公然侮辱(抽象謾罵)與誹謗(具體事實);此外常遺漏論述教唆犯,或誤以為對群組發言不構成對特定人教唆。
誹謗罪與言論自由(憲判112年第8號) 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教唆犯之從屬性原則 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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