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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在我國境外之臺商或外國公司,得在我國證券市場申請上市或上櫃以籌集營運資金,並可讓我國投資人有多樣化之投資管道,對於我國境內證券市場買賣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股權性質有價證券,其上市或上櫃之方式通常包括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掛牌之有價證券。試請說明下列問題: ㈠何謂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兩者有何不同?(10 分) ㈡其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事項,現行證券交易法如何規範?(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兩者有何不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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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外國發行人在臺掛牌的兩種主要途徑及其法制架構。作答時,先分別精確定義「第一上市(櫃)」(發行外國普通股/KY股)與「第二上市(櫃)」(發行臺灣存託憑證/TDR),接著從「掛牌標的」、「首要掛牌市場(有無原上市地)」及「監管法規與密度」等三個核心維度進行具體的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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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推動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並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我國證券交易法開放外國發行人來臺掛牌,主要區分為「第一上市(櫃)」與「第二上市(櫃)」兩種途徑,兩者在掛牌標的、市場定位及監管強度上具有顯著差異。 【論述】

小題 (二)

其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事項,現行證券交易法如何規範?(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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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外國公司在臺籌資與掛牌,應迅速聯想證券交易法「外國公司專章」(第165條之1及165條之2)。解題關鍵在於區分「第一上市櫃」與「第二上市櫃」的監理密度差異:第一上市櫃視同本國公司進行全方位監理(含公司治理);第二上市櫃因已在原籍國掛牌,則著重於有價證券交易與市場防弊(排除公司治理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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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考查外國發行人於我國上市櫃時,現行證券交易法對其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與監督機制。由於外國公司設立準據法非本國法,我國證交法特設「外國公司專章」(第165條之1至第165條之3),以「準用」方式確立監理法源。 【論述】

📝 外國發行人上市櫃制度
💡 區分首要掛牌與二次掛牌,涉及標的物與監管強度的本質差異。
比較維度 第一上市(櫃) VS 第二上市(櫃)
掛牌市場地位 首要掛牌之主市場 次要掛牌之第二市場
掛牌有價證券 外國普通股股票 臺灣存託憑證 (TDR)
法規適用重點 證交法 §165-1 證交法 §165-2
監管核心原則 高度準用我國規範 母國原則、資訊平權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台灣是否為主市場,進而決定法律監管的深淺寬嚴。
🧠 記憶技巧:一主二從:第一主場看實質準用,第二分場看資訊揭露。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兩者掛牌標的,第一上市為普通股,第二上市在實務上多為 TDR;答題時常遺漏 §165-1 與 §165-2 的法條區分。
臺灣存託憑證 (TDR) 外國發行人資訊揭露義務 KY 股之監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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