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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生子乙、丙後,夫死,遂將年紀最小之丙交由丁收養,並經法院認可。嗣後,甲因常去探望丙,與丁日久生情,遂與丁結婚,丁並與甲、乙、丙共同生活多年。乙、丙成年後,甲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丁認為甲僅積欠戊銀行貸款200 萬元,故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以遺產清冊清償戊銀行後,另一債權人己出現,證明甲生前欠其 300 萬元。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丙是否為甲之繼承人?(25 分) (二)繼承人對己之債權應負如何之清償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是否為甲之繼承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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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先收養,後結婚」的親屬關係變化與繼承權之有無。考生應先聯想《民法》第1077條關於收養效力及權利義務回復之規定,再結合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之順位進行涵攝,即可推導出正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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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養父收養子女後與其生母結婚,被收養子女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是否回復?丙是否因此具備生母甲之法定繼承人資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繼承人對己之債權應負如何之清償責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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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限定繼承下未陳報遺產清冊」之法律效果。解題關鍵為先依民法第1162條之1計算債權人己「依法應按比例受償之金額」,再依第1162條之2指出繼承人未按比例清償時,對該差額將喪失有限責任利益,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無連帶責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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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且違反按比例清償規定時,對未受償債權人之清償責任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收養後結婚之繼承權利
💡 收養者與生父母結婚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權利義務依法回復。

🔗 丙之繼承權利回復路徑

  1. 1 收養成立 — 依 1077-2 與生母權利義務暫時停止
  2. 2 收養者與生母結婚 — 符合 1077-3 之先收養後結婚要件
  3. 3 法律關係回復 — 丙依法回復與生母甲間之權利義務
  4. 4 取得繼承權 — 依 1138 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丙為成年收養或有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其影響為何?
🧠 記憶技巧:收養停、婚後回、第一順位繼承陪(1077-2 止,1077-3 回)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民法第 1077 條第 3 項的特殊回復規定,誤認收養後與生母關係永久斷絕而無繼承權。
收養之效力與終止 遺產繼承人順序 限定繼承與開具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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