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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丙共有 A、B 兩筆土地,甲、乙向法院起訴請求合併分割 A、B 土地。甲向法院聲明由其取得 B 地,乙則向法院聲明由其取得 A 地。法院判決甲取得 B 地,且需補償乙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丙 50 萬元;乙取得 A 地,且需補償甲 10 萬元、丙 40 萬元。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乙請求合併分割是否合法?(10 分) (二)甲、乙、丙有何權利可向對方主張?(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請求合併分割是否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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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合併分割」,應立刻想到民法第824條第5項及第6項關於數不動產合併分割的要件。本題重點在於確認A、B兩筆土地的「共有人是否完全相同」,進而涵攝適用相應的法條規定即可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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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共有人請求裁判合併分割之合法性。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乙、丙有何權利可向對方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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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共有不動產分割且有金錢補償的題目,首要想到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的「法定抵押權」保障受補償人。其次,若共有人間互負金錢補償義務,應運用民法第334條「抵銷」之規定,先結算最終的債權債務金額,再對應各自取得的土地論述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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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物分割產生金錢補償時,共有人間互負債務之抵銷及法定抵押權之主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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