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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第 三 題

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甲乙現存之婚後財產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500萬元。甲之婚後財產中有一筆A房地,價值為1250萬元,乙及子女現住該址。今乙就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一事,請求法院判命甲將其所有之A房地移轉登記予乙,甲對此表示反對。試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3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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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與分配方式。思考步驟如下:

  1. 確認財產制與計算分配金額:甲乙未約定財產制,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計算差額:(3000萬 - 500萬) = 2500萬。原則平均分配,故乙可請求1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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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民法第1030-1)。
  2.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律性質(金錢債權 vs. 特定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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