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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第 二 題

二、甲興建A大飯店,於民國103年1月裝置冷氣空調、消防、發電、變電、鍋爐等有助於飯店經營使用之設備,A建物嗣於同年2月辦理保存登記。甲因融資需要向乙借錢,復於同年3月將A建物及其座落之B地共同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詎甲其後未依約償還借款,乙即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試問乙實行抵押權之效力是否及於冷氣空調、消防、發電、變電、鍋爐器具?(3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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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抵押權效力之範圍」,特別是對於建物以外之設備物件如何認定。分析重點如下:

  1. 區分物件性質:必須判斷這些設備(冷氣、消防、發電等)在法律上屬於「成分(構成部分)」還是「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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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抵押權效力之範圍(民法第862條)。
  2. 從物之定義與認定(民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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