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第 二 題
二、A 為成衣生意曾向 B 銀行借貸 50 萬,但卻因時效消滅,B 追討無門。A 之後又因購屋,而想向 B 銀行借貸 300 萬。B 銀行堅持 A 除必須就新購屋借款外,也必須就之前借款,設定土地普通抵押權給 B 銀行,有無可能?(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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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與「抵押權擔保範圍」的結合。思考步驟:
- 辨識時效消滅的法律效力: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取得「抗辯權」,債權本身並不消滅(自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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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關鍵在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之性質,以及債務人「自願」為已過時效之債務設定擔保之適法性。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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