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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不動產投資客,為避免每年須繳交高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遂與兒子乙約定將其購買之 A 屋登記於乙名下,然 A 屋之稅金及水電費用仍由甲按時支出,且甲將 A屋出租予丙。乙因積欠丁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未經甲同意即將 A 屋出售予戊,並完成登記。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乙間之契約性質為何?該契約是否有效?(15 分) (二)戊可否取得 A 屋之所有權?(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間之契約性質為何?該契約是否有效?(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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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將自己買的房子登記在別人名下,但自己繳稅費並出租」的特徵,應立刻聯想到實務上高度重視的「借名登記契約」。解題時需先精準寫出借名登記的實務定義及性質(無名契約,類推適用委任),接著再探討「避稅動機」是否會構成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而導致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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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間約定將房屋登記於乙名下但由甲管理收益之契約性質為何?甲為避稅之動機是否會導致該契約無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戊可否取得 A 屋之所有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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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借名登記出名人處分財產,應立即聯想「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本題核心在於出名人處分借名財產屬「有權處分」或「無權處分」,依現行實務見解採有權處分說,第三人無論善意或惡意皆可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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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借名登記之出名人違反內部契約,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處分予第三人,其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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