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第 三 題
A 擁有一筆價值不斐的土地。有鑑於自己年事已高,為避免小孩爭產,遂在遺囑中,載明該筆土地的分割方式,由女兒 B 單獨取得土地所有權,但 B 必須向另一兒子 C 為金錢補償。A 去世後,B 欲直接拿遺囑向地政機關申請自己單獨繼承該土地,卻為 C 所反對。如果地政機關根據遺囑逕為登記 B 是土地單獨所有權人,是否合理?在地政機關尚未完成登記 B 為土地的繼承人前,該筆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誰?(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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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法律效力,以及繼承發生時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時點。考生應聯想民法第1165條(遺囑指定分割方法僅生債權效力而非物權效力)、第759條(繼承取得物權不以登記為要件)及第1151條(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之規定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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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是否具有直接發生處分物權之效力(地政機關得否逕為登記B為單獨所有)?
- 繼承發生後、分割登記前,該遺產之所有權歸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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