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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第 二 題

A、B 及 C 三人畢業後一起合夥開設律師事務所,擁有一間事務所辦公室所有權,登記為合夥人公同共有。半年後,因業務需要,A 及 B 計畫要將辦公室出售給 D,卻遭到 C 反對。A、B 兩人執意向地政機關,申請辦公室所有權讓與登記給 D。地政機關應根據相關法律,如何決定?(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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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夥財產(公同共有)」與「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之法律適用衝突。看到題目時,應先連結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處分原則)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的關係,並運用實務見解(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點出合夥財產具有屬人性及目的性,不適用多數決處分,進而得出地政機關應駁回登記申請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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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不動產,得否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以多數決為處分?地政機關對此移轉登記申請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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