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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第 一 題

一、甲公司之董事長A受乙公司之詐欺,而代表甲向乙訂購一批電腦並訂立買賣契約,約定價金若干。丙銀行嗣與乙訂立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契約,承購乙對甲之電腦價金債權,同時通知甲關於上開債權讓與情事,並請求甲對丙給付價金。其後,丙將其債權承購款項撥付予乙。今A發現其受乙之詐欺而訂約,隨即撤銷甲乙間之電腦買賣契約,惟不知其事的丙仍向甲請求給付價金,是否有理?(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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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試考生對於「代理權授與及意思表示瑕疵」以及「債權讓與之抗辯延續」的整合運用能力。思考路徑如下:

  1. 辨識意思表示瑕疵與撤銷:首先需處理甲乙間契約的效力。董事長A代表甲公司,依據民法第105條,代理人之意思表示瑕疵(受詐欺)應就代理人(A)決之。因此甲公司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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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代理人意思表示瑕疵之認定(民法第105條)。
  2. 受詐欺意思表示之撤銷(民法第92條)及其效果(民法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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