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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智慧財產行政]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第 一 題

📖 題組:
根據 TRIPS 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機關有權採取迅速有效之暫時性措施,以防止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發生,特別是防止侵害物進入管轄區域內之商業管道,包括業經海關通關放行之進口物品在內。同條第 2 項規定,司法機關為了避免因遲延可能對權利人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時,得依一造之陳述採取暫時性之措施。請問: (一)司法機關應如何確定聲請採取暫時性措施之人為權利人及其權利正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10 分) (二)又如何防止保護被告及防止聲請人濫用此項措施?(10 分) (三)類似制度,在我國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可以聲請法院為何種處分?法院如何確認聲請人之聲請確實有上述事實?(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司法機關應如何確定聲請採取暫時性措施之人為權利人及其權利正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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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 TRIPS 第 50 條(暫時性措施)之相關規範,精確定位至第 50 條第 3 項關於『舉證責任與法院心證』的規定。答題時須將法條拆解為『證據之提出(合理可得之證據)』、『心證門檻(足夠程度之確信)』以及『待證事實(權利人身分與侵害狀態)』三個要件進行分點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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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TRIPS 協定下,司法機關採取暫時性措施前,對聲請人舉證責任之要求與心證門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又如何防止保護被告及防止聲請人濫用此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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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 TRIPS 協定在賦予權利人保全程序(暫時性措施)時,如何平衡保護被訴侵權人之程序與實體利益。考生應立即聯想 TRIPS 第 50 條第 3 項至第 7 項規定,從『事前擔保』、『事後聽審與審查』、『限期起訴』及『不當處分之損害賠償』四個面向分點精確引用法條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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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TRIPS 協定第 50 條賦予司法機關採取暫時性措施之權限,同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避免權利人濫用此急迫性程序干擾合法貿易,同條亦建立了一套嚴密的防弊與被告保護機制。 【論述】

小題 (三)

類似制度,在我國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可以聲請法院為何種處分?法院如何確認聲請人之聲請確實有上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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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 TRIPS 協定暫時性措施(第 50 條)與我國國內法之銜接關係。考生應首先精確點出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接著從『釋明義務』(特別是智審法的嚴格要求)與『利益衡平原則』兩大面向,詳細論述法院確認保全必要性之審查標準與事實確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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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我國對應 TRIPS 暫時性措施之國內法制度名稱,及法院審查與確認其聲請事實之方式。 【解析】 壹、我國對應之法律處分名稱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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