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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三 題

📖 題組:
乙公司依據商業會計法處理之民國 104 年度的稅後淨利為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已經扣除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民國 103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 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以往累計至民國 103 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為 2,000 萬元,其中包括: (1)民國 86 年度以前之未分配盈餘為 700 萬元, (2)民國 87 年度以後到 98 年度以前之未分配盈餘為 400 萬元, (3)民國 99 年度以後到 103 年度以前之未分配盈餘為 900 萬元。 民國 105 年 6 月 6 日召開之股東會決議,除依法提列民國 104 年度之稅後淨利的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之外,並分配現金股利 800 萬元。該公司為合法避免未分配盈餘被加徵 10%之稅負,並指定分配之現金股利係優先分配自民國 104 年度之可分配盈餘,不足之部分則全部來自民國 99 年度到 103 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假設該公司分配現金股利之基準日為民國 105 年 7 月 7 日,當天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 435 萬元。請列出計算式以回答下列問題: (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張三是乙公司的股東,這次獲配的股利為現金 53,800 元,請問張三的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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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個人股東獲配股利占總分配股利之比例計算可扣抵稅額,並切記自104年起居住者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應減半計入的修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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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獲配股利,依104年起實施之規定,其可扣抵稅額應減半計之。 【解答】 計算:

小題 (一)

乙公司民國 105 年 7 月 7 日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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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兩稅合一制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之規定。需依分配盈餘之所屬年度,以及是否已加徵10%營所稅,分別判斷各自適用的法定上限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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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依盈餘所屬年度及是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有不同法定標準。 【解答】 依104年起適用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小題 (二)

乙公司此次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分配現金股利之後,民國 105 年 7 月 7 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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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先計算實際稅額扣抵比率(注意分母不可計入86年度以前之盈餘),再與各年度上限取低者計之,進而計算出分配給股東之總扣抵稅額,最後從原帳戶餘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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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實際稅額扣抵比率分母僅計入87年度以後之未分配盈餘,並需與各盈餘來源之扣抵上限比較取其低者。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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