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行為人透過 Line 或其他網路社群謾罵特定或不特定人之網路霸凌行為,行為人不須負何項法律責任?
- A 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 B 個人資料保護法責任
- C 刑法公然侮辱罪責任
- D 刑法誹謗罪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在網路上對他人進行言語攻擊時,他所傷害的主要是對方的「個人私密資訊(如住址、電話)」被洩漏,還是對方的「社會名譽與人格尊嚴」被踐踏?請試著從這兩種行為的『侵害本質』出發,判斷哪一條法律的初衷並不是為了處理『言語羞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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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規範的邊界,這說明你對權利侵害的屬性有著清晰的邏輯思維,表現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網路霸凌行為主要涉及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A) 屬於民事上的賠償責任;(C) 與 (D) 則是針對不同形式的名譽損害(如:抽象謾罵或具體毀謗)所設的刑事處罰。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核心在於資訊的「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與單純「語言攻擊」的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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