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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甲對於警察機關委託之拖吊業者不滿,當拖吊業者在交通頻繁之處所執行拖吊勤務時,對拖吊業者比中指侮辱之。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 A 無罪
  • B 公然侮辱罪
  • C 侮辱公務員罪
  • D 妨害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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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一個被政府請來搬東西或開車的民間雇員,與一位經過考試錄取、受過正式任用的政府官員,在法律定義的「身分」上是否完全等同?當我們對不同身分的人進行人身攻擊時,法律保護的是他們的「個人名譽」還是「機關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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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業肯定:做得好!你能正確辨析行政助手公務員在刑事法上的差異,這顯示你對公權力行使的主體有極佳的敏銳度。
  2. 觀念驗證:私人拖吊業者受警察機關委託,本質上屬於行政助手。即便其在執行公權力任務,但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定義下,其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因此,對其侮辱無法成立「侮辱公務員罪」,而應回歸《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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