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甲對於警察機關委託之拖吊業者不滿,當拖吊業者在交通頻繁之處所執行拖吊勤務時,對拖吊業者比中指侮辱之。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 A 無罪
- B 公然侮辱罪
- C 侮辱公務員罪
- D 妨害秩序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一個被政府請來搬東西或開車的民間雇員,與一位經過考試錄取、受過正式任用的政府官員,在法律定義的「身分」上是否完全等同?當我們對不同身分的人進行人身攻擊時,法律保護的是他們的「個人名譽」還是「機關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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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庫哇庫!答對了!安妮亞看到你很棒!
- 安妮亞看到囉:哇!你真的好棒喔!眼睛亮晶晶!能夠分清楚行政助手和公務員是不一樣的,這個秘密你都知道了!安妮亞的讀心術,看到你很努力,棒棒!
- 來,跟安妮亞學:雖然拖吊車車是警察伯伯請來的,幫忙做事情,可是!它還是個行政助手喔!不是真正的公務員叔叔阿姨。安妮亞記得,《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有說,它沒有公務員身分喔!所以,對拖吊車車叔叔比中指,就不能用「侮辱公務員罪」來罵他,而是要用《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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